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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聘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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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三義鄉鯉魚國民小學教師聘約暫行要點
一、本暫行要點依據教師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在教師工會尚未與主管機關簽訂團體協約期間,適用本暫行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二、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教師應恪遵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修己善群、進修研究、熱忱服務,發揮專業與敬業之精神,善盡優良師表之職責為學生表率。教師於校園內 及教學中,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做宣傳,立場應保持中立。
四、教師所任領域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職)。
五、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領域課程或年(班)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安排搭配其他領域課程,仍應接受,不得拒絕。
六、學校應本教育專業、教師專長及公平公正的原則,妥適編排教師授課領域課程,並依教育部頒訂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教師授課時數由學校 成立課務編配小組依據苗栗縣政府所訂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建議每週授課節數表、本校員額編制及實際狀況合理編配;教師應依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 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之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七、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兼任(辦)行政職務及實習輔導教師之義務,對學校委辦事項(如學生午餐、教育工作、導護、社團活動指導,校園安全維 護…等)應確實善盡職責,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八、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如班級生活公約之擬訂、晨光時間、午休之督導,教室環境整潔之美化、節約能源、缺曠課之處理,家庭聯絡簿之批閱、家庭訪問… 等) 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及競賽、學生行為輔導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之人格。
九、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校務會議議決及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出勤差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苗栗縣政府訂定苗栗縣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 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十、教師應依法令或學校需要指派參加各項研習、出席各項慶典、週會、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一、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教材,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實施補救教學,指導假期學習活動,確實做好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並 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十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得選定專題分配教師研究,並提出報告,學校因教學、業務需要或校園安全之維護,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三、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四、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並確實遵守不實施體罰。
十五、教師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如因故必需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 聘約,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十六、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悉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議決辦理。
十七、學校如因減班或其它原因導致教師超額時,超額教師必須接受學校及教育主管機關之規定,分發至他校,不得異議。當有超額教師時之認定原則:
(一)志願充當超額教師,申請遷調或介聘。
(二)如志願充當超額教師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深者為優先,而年資相同者以年齡較長者為優先。
(三)如無教師志願充當超額教師時,依在本校服務年資最淺者,而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小者,若年齡又相同時,以男性教師為優先,若仍無法判定者以抽籤 決定。
十八、教師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苗栗縣政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國家或學校遭受重大損害。
(二)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有具體事實。
(三)對教學、訓導、輔導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從事,消極應付致造成不良後果。
(四)不批改作業或不進行實驗實習,經勸導無效,有具體事實。
(五)侮辱、誣控濫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六)其他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校譽或教育風氣。
(七)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合計達十日。
(八)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課鐘點費之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
(九)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
(十)觸犯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者。
(十一)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九、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行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教師對於其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於未獲解釋確定前,仍應遵照學校規定辦理。
二十一、為便於教師有足夠的時間規劃行政業務與教學準備,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日前告知教師下學年所兼任行政職務,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告知所擔任的級任年別。
二十二、教師應盡義務,服從學校規定之決策。假日因學校行政上需要,教師除有正當理由經校長同意外,應配合參加,唯應依有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假、獎勵或報酬。
二十三、教師須服務滿一年以上始得進修學位;教師在職期間每學期研習時數至少需達十八小時以上。
二十四、教師應與學生家長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如有爭議,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邀請相關專業人士研商解決。
二十五、教師長期聘任聘期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十六、教師違反聘約之事實的認定,由行政單位、家長會、教師反應等提出,交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是否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二十七、學校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與懲處;對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或本法第十八條情事,尚未達應予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亦得視其情節給予行政懲處。
二十八、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二十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三十、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十一、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更新日期: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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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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