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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組-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行政調查認定,請依說明辦理,提供同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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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109號函及
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預算決
議辦理。
二、
查113年3月8日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
法)第3條第3款規定:「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
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二)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
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
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
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3、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
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
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4、
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
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
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
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
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
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
(一)
(二)
為有效認定前揭校園性別事件之事實,請各級學校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依性平法第33條第2
項規定所成立之調查小組按下列說明(如附件一)辦理:
校園性騷擾:行政調查認定採「明確合理之法則」,並
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3條第3款
所定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
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
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避免僅以被害人
主觀感受、或歸責於被害人之行為反應,而率斷事實。
校園性侵害:行政調查認定採「優勢證據之法則」,即
綜合所有證據可以證明性侵害之可能性,大於無性侵害
之可能性得予以認定。
(三)
四、
校園性霸凌:依前揭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
參照校園性騷擾辦理。
教育部109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51773號函(諒
達)為落實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客觀、公正、專業之原
則」及維護調查專業品質,已建議「調查校園性侵害事
件、或教職員工涉及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事件時,宜全數
為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
者」在案。為落實說明三事項,各級學校性平會調查校園
性侵害事件、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之性騷擾、性霸凌及
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時,建議調查小組成
員應全數延聘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或
熟稔性平法之法律專業背景人員。
另請務必轉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
人員人才庫人員知悉(如附件二)。


相關檔案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行政調查認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公文.pdf
苗栗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員人才.pdf
校園性別事件之行政調查認定依據說明.pdf


發布時間: 2025-04-23 10:00:44
發布單位: 鯉魚國小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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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時間: 202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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